见习人员:就业见习人员应符合哪些条件? 2024-09-11 04:34:41 0 0 答:(一)毕业学年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非全日制研究生,下同)、中职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毕业生;(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职院校毕业生。未就业指参加就业见习时处于未就业状态,当下未以企业职工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三)16—24岁持《就业创业证》的已登记失业青年。 政策摘录 见习基地的主要职责有: (一)发布本单位就业见习岗位,招募和接收见习人员,组织开展就业见习活动; (二)为见习人员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并在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的5个工作日内为见习人员购买每人每月不低于15元或就业见习期内不低于30万元保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的就业见习双选活动、培训等其他工作,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 ——政策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管理办法》(桂人社规〔2020〕5号) 收藏(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