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补贴政策:长春市人才就业政策汇编 2024-09-11 06:59:52 0 0 就业服务一、高校毕业生租房和生活补贴。申请对象与条件:在长春市工作的当年应届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生(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人员除外)。补贴标准:按博士研究生每月250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1500元、本科生每月1000元的补贴标准,给予最长24个月的租房和生活补贴。 二、高校毕业生安家补贴与人才住房保障支持项目。补贴对象:1、高校毕业生安家补贴项目。2.人才住房保障支持项目。补贴标准:对国家级科研院所、“双一流”建设高校和企业引进的重点院校全日制本科生给予一次性安家费3万元,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分别给予一次性安家费5万元、8万元,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和开发区、用人单位按照20%、40%、40%比例承担。 三、高校毕业生租住人才公寓租金减免。申报对象和条件:在长自主创业、灵活就业、中小微企业就业的应届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租住人才公寓可按规定享受租金减免政策,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标准:租住人才公寓可按规定享受租金减免政策,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新入站(基地)硕博生活补助。申报对象和条件:新进入市城内企业和市属事业单位所属的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和市级企业研究生创新实践工作站全职工作,首次就业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补贴标准:对进站(基地)工作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每月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生活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 五、高校毕业生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对象:应届高校毕业生及毕业两年内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已办理落户手续,并在政策执行期间且于毕业当年及以后年度在我市(不含公主岭市)采取全款或商业贷款方式购买首套商品住宅。补贴标准:对已办理落户手续的高校毕业生,在我市采取全款或商业贷款方式购买首套商品房,可凭购房凭证申请2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六、高校毕业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报对象:已在我市建立公积金账户并实际缴存的高校毕业生(含应届毕业生及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贷款标准:在首付款不低于总房款20%的情况下,可不受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限制,优先办理最高50万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使用住房公积金家庭组合贷款购房可享受最高70万元的贷款。 ---- 点击下载:长春市人才就业政策汇编.pdf 收藏(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