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2024-09-11 05:49:41 0 0 就业服务服务对象: 1.登记失业人员创办的经营主体。 2.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创办的经营主体。(具体参照系统要求)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创办的经营主体。 4.从事非农产业创业的农民创办的经营主体。 5.就业困难人员创办的经营主体。 6.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创办的经营主体。 7.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创办的经营主体。 8.在苏州大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外地户籍人员创办的经营主体。 9.在太创业吸纳5人以上就业的外地户籍人员创办的经营主体。 10.来太留学人员(含入外籍以及从港澳台地区出国的留学人员)创办的经营主体。 政策条件: 在太成功创业(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开业3年内吸纳人员就业。 补贴规则: 1.需在开业3年内提出补贴申请,以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注册登记时间为准。 2.创业主体需与其带动就业人员签订并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一年以上。 3.带动就业的同一人只享受一次该补贴。 4.登记失业人员经营主体申领补贴的,初次登记失业时间需早于注册登记时间。 补贴标准: 1.每年每新增带动1人就业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3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 2.补贴享受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服务流程: 1.符合条件人员通过业务窗口或网上申报创业带动就业补贴,镇区受理并初审、人管中心复审。 2.于每月月初对上月审核通过的补贴名单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3.按发放起止月份进行汇总。 4.汇总完成后报盘报送财务审核。 5.审核通过后进行资金拨付。 收藏(0)